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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青蛙被判刑两农民后悔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1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河南日报 闫占廷 边丽娜  浏览次数:13791
核心提示:杨某和谢某明知捕捉野生金钱蛙、黑斑蛙等国家保护动物是非法的,却仍然采用夜间强光灯照射的方法进行捕捉。日前,他们以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以来,宁陵县农民杨某、谢某,在睢县惠济河采用夜间强光灯照射的方法,非法
 

杨某和谢某明知捕捉野生金钱蛙、黑斑蛙等国家保护动物是非法的,却仍然采用夜间强光灯照射的方法进行捕捉。日前,他们以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以来,宁陵县农民杨某、谢某,在睢县惠济河采用夜间强光灯照射的方法,非法捕捉野生金钱蛙、黑斑蛙共计800多只。在睢阳区郭村镇邓桥村,非法捕捉野生青蛙及蟾蜍约40只。而后,他们二人将捕捉的这些野生动物均卖给了祁某(另案处理)。宁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祁某处,依法查获祁某收购的野生青蛙3000多只。随即侦查人员将查获的青蛙放生。

    
法院认为:杨某、谢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两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杨某、谢某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作者:河南日报 闫占廷 边丽娜
编辑:河南商报 赵琦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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