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电子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楼市
楼市

开发商还能“代收”权籍调查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大河报  作者:大河报记者 陈骏  浏览次数:49172
核心提示:他们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我们,1200户,户均100多元。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接到市民投诉称,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与新城路交叉口东北侧的民安北郡三期项目,在给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面签手续时,开发商以替不动产登记部门代收权籍调查费的名
     
“他们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我们,1200户,户均100多元。”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接到市民投诉称,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与新城路交叉口东北侧的民安北郡三期项目,在给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面签手续时,开发商以“替不动产登记部门代收权籍调查费”的名义,将这笔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了购房者。

    
巧立名目乱收费,不想碰上“内行人”

    
“按面积算,我身边的邻居平均都收了100多元,1200户下来你算算多少钱?”今年8月,记者接到市民投诉称,惠济区民安北郡三期项目购房者郑先生(应受访者要求使用化名,下同)称在给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面签手续时,开发商收取了各位购房者一笔名为“权籍调查费”的费用。

    
在郑先生所出具的6份均印有“民安置地集团”字样,并盖有“河南民泰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中记者看到,在这6份(共涉及5种户型)的收据中,均写有一笔标称为“权***元”的费用,6份收据所涉及费用从143元至174元不等。对于上述两家公司的关系,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后发现,在河南民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中记者看到,该公司的两个股东分别为河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万科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先生告诉记者,在交钱时开发商告诉购房者,这笔费用系“权籍调查费”,在收据中简写为“权”,开发商称其替不动产登记部门“代收”,而每家所承担的价格之所以存在差异,是由于这一费用“按面积收取”。在郑先生向记者出具的与开发商财务人员的电话录音中记者听到,开发商财务人员也表示,所收取的这一费用的名目及收费标准为:“不动产局的测绘费,0.587元每平方米,再加上每家都一样的90元。”

    
但凑巧的是,郑先生本人就供职于郑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平日里就负责办理该企业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在内的各类证件,对办理各类产权证书的相关收费标准可谓“门儿清”。“这个费用是开发商承担的,不仅我们企业如此,我还打听了好几家企业,都是开
发商自己出的。”郑先生说。

    
开发商强调:此费用是替不动产登记部门“代收”

    
为了证实郑先生的说法,记者和他一起于9月3日下午来到涉事开发企业的办公地进行暗访。

    
在民安置业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金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西南角一座二层办公楼的217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了解到郑先生和记者的来意后做出详细的解释。

    
以郑先生所持194元的收据为例,其中的20元,是因此前办理“房本儿”时所收60元登记费补的“差价”,剩下的174元,即收据中所标称“权”字的费用,就是权籍调查费。

    
当记者询问这一费用的来源时,这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一费用就是“测绘的费用,是不动产收的,我们只是代收。”

    
部门说法

    
不动产登记部门:此费用与购房者无关

    
在开发商嘴中,“权籍调查费”系其替不动产登记部门“代收”,那真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在开发商办理首次登记业务时,确需缴纳权籍调查费,但这笔费用是开发商承担的,并非购房者,也绝对不能转嫁。”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信息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2016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财政部就出台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他同时向记者介绍说,在2016年8月20日,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郑州全面推开前,如开发商已经办理过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在后续如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由政府统一组织权籍调查,开发企业或个人都不需要承担权籍调查中产生的费用。而在这一时间节点后,开发企业再来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者首次登记的,权籍调查费用则应由开发企业承担。“绝对不能将这笔费用转嫁到购房人头上,这是明显的乱收费。”他说。

    
与此同时,他还告诉记者,为了让广大办事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能够更加便捷,在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可以利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微信中的“证书查询”功能,先行查看您要办理业务的房屋是否已有了不动产单元号。如果没有,可以直接通过该公众号申请权籍调查,“提前解决权籍调查问题,不影响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他说。

   
律师提醒

    
对于此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果表示,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已经将权籍调查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明确为开发商,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转嫁费用于消费者的行为,显然是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及开发商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对购房者权益造成的侵犯,增加了购房者负担。

作者:大河报记者 陈骏
编辑:河南商报 王凡
来源:大河报
商报图片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南商报社 技术支持:顶端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18039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