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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五十万元以下,公诉前归还可不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9  浏览次数:13255
核心提示: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下月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有了新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标准上调

据悉,这份司法解释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上调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原来“数额较大”的情形由“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原来的“一百万元以上”的规定调整为“五百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信用卡透支,还明确了这些内容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放贷的,不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据新华社、《北京商报》)


来源:河南商报
编辑:
河南商报 孙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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