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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供暖不热应退钱,还应追究其渎职的职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4  浏览次数:12776
核心提示:12月13日上午,郑州热力总公司工作人员在河南商报记者推荐的小区,进行了入户测量检查。而对于热力公司这种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供应商,应该如何更好地为市民服务。13日,省市政协委员、大学教授等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近日,河南商报持续关注郑州居民家里暖气不热一事,引起郑州热力总公司重视。12月13日上午,郑州热力总公司工作人员在河南商报记者推荐的小区,进行了入户测量检查。而对于热力公司这种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供应商,应该如何更好地为市民服务。13日,省市政协委员、大学教授等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郑州市市政协委员凡紫骏:小区可对供暖部门采取打分制


家里暖气不热,对于这些民生问题,郑州市政协委员凡紫骏表示,自家暖气也是时热时不热,这可能与周边的配套设施相关。


“按正常来讲,交了钱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是不合理的。”在他看来,这可能不是一个单方的原因,要看物业和供暖公司的一个综合回复。


如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凡紫骏建议,每个小区可以采取打分的机制,比如,业主对物业和热力公司的服务进行打分,然后,(他们)做一个综合的问卷调查,往年小区出现的供暖问题,以及如何去改善,把这些问题公开、公正、透明化,让业主能够明白哪些硬件设施改善了,给业主一个交代。“如果哪些东西没改善,为什么没改善,把问题说出来,我想这样的话,业主和供暖部门能够相互理解。”


省政协委员:服务不到位不但该退钱,还应追究其渎职的职责


1、省政协委员张朝祥:服务不到位不但该退钱,还应追究其渎职的职责


关于居民反映暖气不热这一民生情况,省政协委员张朝祥表示,此前烧煤供暖时,他在2015年和2016年还曾给相关部门提过相关价格的提案。


交了钱,家里暖气却不怎么热,甚至出现没往年温度高的情况,张朝祥认为,作为供暖企业,它属于垄断企业,垄断企业就存在一种“四难”的境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我们作为个体去找他们,他们可以说置之不理,也存在一个店大欺客的问题。”因此,他觉得供暖企业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需要转变,“如果达不到这个温度,就应该按照规定退钱或者减收。”


在他看来,作为公用事业,应该不以营利为目的,代表政府服务社会和人民,“该做到的没做到,不但该退钱,还应该追究其渎职的职责。”


作为公共产品,如何达到一个公共产品的服务?张朝祥表示,首先需要有一个监督制约的手段,而垄断企业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到位,可以提请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他们的责任。其次,通过第三方评价,对其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应该追究其某些领导的领导责任。


关于公共产品服务企业的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张朝祥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首先,公共产品服务企业应该站对位。“要站在它是代表政府服务社会和人民的一个公共产品的企业,他们不是营利性的企业。应该按质保量地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


其次,企业从上到下应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来提高其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最终让人民满意。


第三,他们内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同时应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参与监督,包括社会公民和媒体,共同监督他们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畅通沟通渠道以便加强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沟通和协调。


2、省政协委员王湛明: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有依据可循


对于市民反映的暖气不热的情形,省政协委员王湛明表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有依据可循,遵循一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能大家就觉得没有享受到这样的服务,可能会去找相关部门去反映去交涉。”


王湛明介绍说,如果它不能提供这样的服务,那就是不能满足(规定),按照条例,还是很好处理的,“(规定)如果是代表政府的意见,还在有效期内,就具有一定的效力。”


史璞:郑州热力不按约保温,势必造成民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史璞看来,郑州热力的问题,企业不重视整改,地方政府也不重视督查,加之缺少社会监督和纠错机制,致使问题延续至今。


“一分价钱一分货,按约定,温度不够属于郑州热力违约。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情于理于法,郑州热力都该道歉和退赔。”


史璞表示,冬天取暖,事关民生,尤其是老幼、心血管疾病患者,冬天需要保暖。而郑州热力不能按约定保温,势必造成民怨,影响政府公信力和郑州形象。“郑州热力必须落实十八大、十九大的精神和中央以民为本的要求!河南商报的舆论监督好,上契合中央精神,下正合民意!”


律师:可提起民事诉讼,民生政策不完善影响地方政府公信力


如果供暖企业服务不到位,市民是否可以发起公益诉讼?河南商报记者咨询了法律界相关人士。


1、民生政策不完善,对地方政府公信力也有影响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认为,用户在缴纳相应的采暖费后,若供热单位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其中,合同法第十章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内容,“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赔偿的方式可以具体表现为,根据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程度,减收、退还用户不同百分比的采暖费。”


付建表示,用户与供热单位,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民事诉讼,“供暖期暖气不达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合同法》公平原则确定的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的宗旨是执政为民,如果民生政策不完善,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是负面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基础设施的完善,也是郑州对外招商引资的最基础的服务保障。”


2、供暖公司的服务水平,体现的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到位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朋勇认为,居民取暖,与热力公司构成供暖服务协议,居民应当按照约定享受相应的服务。


“如果符合条件应当退费而不退的,用户可起诉供热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朋勇介绍说,供热是一种服务,同样属于商品的一种,只不过提供的形式不同。


王朋勇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公益诉讼主要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等方面,对于居民取暖这一块,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尚无法律支持。


在他看来,供暖不仅仅是简单的企业与公民之间的供热服务关系,由于供暖企业的单一性,服务面的广泛性,供暖公司的服务水平,体现的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到位,同时也体现了政府的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作者:河南商报记者 弯文奎 实习生 刘泽熹/文 
编辑:河南商报 韩坦道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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