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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公告5月1日起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2  浏览次数:13543
核心提示:4月1日上午,国家禁毒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在会上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4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一步工作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在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
  近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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