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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征求意见:经营食盐必须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你怎么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6  浏览次数:13997
核心提示: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共六章53条,涉及总则、食盐生产、食盐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1)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个“首次明确”

在工作原则里,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即“预防为主、全程控制、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与此同时,明确了食盐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各级盐业行业组织的责任,也在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

一是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是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从征求意见稿看,另外一个值得回味的“首次明确”是: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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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分析,原传统专营体制下的相关文件以及盐改过渡期出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均未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

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将食盐视同食品管理的立法思想。

(2)
首次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做出要求

"民以食为天",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在盐业体制改革的最后阶段,基于目前盐业市场发展形势,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显得尤为重要。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使用井矿盐卤水、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为原料熬制(生产)食盐。关于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征求意见稿认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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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上,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这也是首次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做出此项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盐可追溯。


现在进入市场的一些低钠盐,已经在包装袋上明确写出了适用人群提醒,征求意见稿明确把这一行为写入了办法,要求食盐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非食用盐。其中特别明确,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不适宜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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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2015)规定,低钠盐应明确标识“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3)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盐是人们的必需品,关系民生之本。但在市场上,存在部分渠道或品牌来路不明、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食盐产品,食盐销售监管工作刻不容缓。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盐经营者(包含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也就是
说,不管是食盐批发企业,还是食盐零售企业,都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还应当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了需记录的内容和最低保存期限。还需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盐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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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进入市场的部分食用盐,已经在包装袋上印刷了溯源码。如上图所示,扫码识别后,即可对该品牌食盐的物料、原料供应商名称、批次号进行查询溯源。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盐经营者采购食盐应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盐销售记录制度,以及记录的内容和保存期限;食盐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盐。


(4)
食盐网上交易有了新“规定”
 
国务院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而之前,由于淘宝、天猫为可跨区域销售平台,食用盐被电商平台列入禁限售商品的管理名单中,违规者会被严惩,连进口的食用盐也不能出售。

如今打开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搜索“食盐”,显示的食用盐品种五花八门,消费者可选择空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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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关于网售食盐管理是这样表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的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这一条是全新内容,以往相关的盐业法律法规中均未对食盐经营所涉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入网食盐经营者作出相关规定。


总体来说,征求意见稿在立法层面首次明确将食盐纳入食品安全范畴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对食盐生产经营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此,您怎么看?即日起,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你有修改意见,不妨在评论区留言,发表下看法。当然,你也可于2019年5月14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提出意见或将意见发送至:spscssyc@163.com。


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请戳下方图片,观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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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商报 郭佳慧
编辑:河南商报 张路
来源:郑州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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