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知情权。金融机构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产品,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强买强卖、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购买其他产品。
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消费者的责任。
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乔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