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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召陵区法院:执行案有突破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2  浏览次数:7823
核心提示: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丁连营 通讯员 袁刻攀 近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漯河市郾城区市民白某霞将一辆电动汽车租给了召陵区的市民赖某强,并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然赖某强多次违约、且拒不归还该车。白某霞多次索要无果,将赖某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丁连营 通讯员 袁刻攀

       近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漯河市郾城区市民白某霞将一辆电动汽车租给了召陵区的市民赖某强,并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然赖某强多次违约、且拒不归还该车。白某霞多次索要无果,将赖某强诉至法院。在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帮助下,白某霞成功追回涉案车辆。

白某霞于2020年11月份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购买车辆后直接将该车租赁给了赖某强,租赁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赖某强于每月的20日替白某霞偿还该车在银行的分期付款每月253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如白某霞不愿意要车,此车以82190元的价格卖给赖某强;如赖某强不履行此协议,应把该车完整无缺的还给白某霞;如赖某强不能按时替白某霞偿还每月月供2530元,白某霞随时收回车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赖某强承担。协议签订后,白某霞按约定于2021年1月1日将车交付给赖某强,但赖某强仅替白某霞偿还了一个月的月供,便不按约履行协议内容,也不将涉案车辆还给白某霞。后白某霞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召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守约方可以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赖某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继续支付租金并向白某霞返还车辆。白某霞根据租赁协议起诉赖某强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并返还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赖某强仍不予履行,白某霞无奈于2021年11月向召陵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立即开启查控措施,经查实,赖某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连涉案车辆也无查找线索,赖某强更是如人间蒸发。案件的执行一时陷入困境。

因涉案车辆尚有车贷存在,11月28日,执行人员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了涉案车辆,在执行涉案车辆时受到某公司人员的阻挠,经查实,被执行人赖某强在租到白某霞的车辆后又把该车转包给某公司,某公司还开来挖掘机挡住涉案车辆不让执行人员把车开走。经过执行干警两个多小时的耐心释法析理,某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妨碍公务,要是有严重后果的话是要承担责任的,于是让路放行,此时已是日落天黑。

执行干警的工作主动性和办案积极性让白某霞感动,便送来了“公正执法  匡扶正义”的锦旗表示感谢。

编辑 苗亚祥 李英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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