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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股东将按规披露实控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搜狐  浏览次数:5943
核心提示:此前市场上一些机构或个人凭借复杂的股权结构设计,让下属公司成为银行大股东,自己却隐居幕后,今后,这些隐形大鳄都必须现身。昨天,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
 此前市场上一些机构或个人凭借复杂的股权结构设计,让下属公司成为银行大股东,自己却隐居幕后,今后,这些隐形大鳄都必须现身。昨天,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办法》要求银行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同时,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办法》明确,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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