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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9  来源:大河报  浏览次数:10814
核心提示:1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将公司方、学校告上法庭2016年7月8日,小王在学校的安排下到机械公司实习。2016年9月21日11时左右,小王在工作中被机械设备压伤右手,造成第2指至第5指完全断离。机械公司立即将小王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为小王接上了食指和中指。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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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将公司方、学校告上法庭

    2016年7月8日,小王在学校的安排下到机械公司实习。2016年9月21日11时左右,小王在工作中被机械设备压伤右手,造成第2指至第5指完全断离。机械公司立即将小王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为小王接上了食指和中指。小王认为自己经学校介绍到公司实习时受伤,公司和学校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和学校对小王的请求不予理会,小王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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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不赔、怎样赔,厂方、学校各执一词

    原告称:经司法鉴定,小王右手伤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故要求判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5460元、误工费242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等总计226144元。

    被告机械公司称:对小王在其公司发生的事故表示歉意,但小王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操作失误。小王仅是单位的实习生,在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将小王送至医院治疗,并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75000元。所有的费用应根据原、被告责任比例分担。

    被告方学校称:小王是在机械公司实习时受伤,且受伤是因自身操作失误造成的。学校在该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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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单位、学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王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机械公司创造经济利益,小王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而小王此次受伤的危险来源仍属于其所从事劳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内,故机械公司应当对本案受害方小王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小王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未尽到其防范督促职责。考虑到学校无法直接支配小王在机械公司的具体工作,故学校应当对小王所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机械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剩余20%的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

    判决如下:一、机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王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8387.50元;二、学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王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78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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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

    作为在校学生,原告小王通过与学校、机械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后到公司实习,该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除受该协议约定约束外,还应受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一旦学生在实习期发生事故,用工单位和学校将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方面需注意:

    首先,实习生在实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需综合考量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的归属、实习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义务来确定实习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实习生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简介

    张水英,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事业务部副主任,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及诉讼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和交通事故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13213663465

    律所介绍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2007年入围河南省首批破产管理人名单,2013年获评“九星级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和参与的社会活动多次被新华社、CCTV、法制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凤凰网、南方周末、大河报等媒体报道。律所中大部分律师拥有工商管理、金融、外语、财税、工科等多重知识背景,能为不同需求的客户量身定制法律服务。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中弘府邸D座102联系电话:0379-608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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