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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妇女遭“离婚”法官调解助其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1  来源:河南法制报豫北新闻  作者:赵连喜  浏览次数:13733
核心提示:日前,汤阴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居而未到婚姻机关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离婚案件。
         日前,汤阴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居而未到婚姻机关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离婚案件。

    2002年,农村女子王某通过媒人介绍,与丈夫李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喜结连理,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成亲后,王某先后生育一儿一女,丈夫李某外出打工,王某在家照顾儿女,操持家务,日子普普通通,但也甜蜜温馨。直到今年年初,细心的王某发现,丈夫李某有点不对头,电话明显减少,偶尔王某给李某打个电话,李某不是遮遮掩掩,就是极不耐烦,王某心理不免有些忐忑。

    今年10月,正在地里干活的王某接到了法院传票,丈夫李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汤阴县法院,要求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儿女均由其抚养。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过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后发现,虽然王某不同意与李某“离婚”,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王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婚姻,李某坚持解除同居关系,王某“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另夫妻双方没有多少积蓄,房屋是双方成亲前男方建造,也没有什么重要家庭财产,如果只是简单一判了之,就意味着王某很有可能净身出户,这对于王某来说很难接受,也不符合保护留守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原则。法庭上王某认为自己多年操持家务、忙里忙外,现李某竟然让自己净身出户,一时间情绪相当激烈,几度落泪。为和平解决双方纠纷,最大限度保护留守妇女王某的权益,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将李某叫到法庭,从法律规定、“夫妻”情分、王某为家庭做出的奉献等多方面作李某的思想工作,并动员双方亲友参与调解。

    经过法官调解,李某最终同意儿子由王某抚养,女儿由自己抚养,子女抚养费折抵后,自己再给付王某子女抚养费、生活帮助费共计13000元,并当场交付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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