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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有变化!郑铁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范围扩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大豫网  浏览次数:10150
核心提示:大河网-大河报□记者段伟朵核心提示|民告官案件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20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行政诉讼审理工作。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省高院近日对该院案件审理范围做出调整,在原受理范围的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省政府为被告
 

大河网-大河报□记者段伟朵

核心提示|“民告官”案件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20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行政诉讼审理工作。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省高院近日对该院案件审理范围做出调整,在原受理范围的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省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也由该院审理。此外,该院公布10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涉及部门包括人社、住建、工商等。

调整

“民告官”郑铁两级法院受理范围扩大

“在主审郑州6个区政府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的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我们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将扩大。”20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李小山介绍说,2017年12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郑铁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范围给予增加和部分调整。

据介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两家基层法院。其中,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原管辖以郑州市金水、中原、二七、管城、惠济、上街六区政府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管辖由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省法院指令再审的行政案件;郑铁法院在原管辖以省直厅局机关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郑州市人社局为被告的工伤认定案件和中央驻豫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洛铁法院原管辖洛阳市直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调整为以偃师市、老城区、?河区、吉利区、孟津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数据

郑铁中院审理的案件中行政案件超九成

2015年5月,最高法、省法院批复郑铁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起初,有些人发出疑问,铁路法院历来以打击“车匪路霸”著称,审理小毛贼没问题,审行政案件,中不中啊?

这样的疑问,很快被自行打消。郑铁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孙喜平介绍说,推行行政案件异地受理、集中受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旨在于本地法官不审本地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郑铁中院最早是国家设立在铁路企业的专门法院,管辖范围曾覆盖豫、陕、鄂三省,从成立之初,就跨行政区划管辖刑事和民事案件,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联系,身份可谓“中立”。2012年6月,郑铁中院正式划归法院系统,2015年开始接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目前,郑铁中院审理的案件中行政案件达到91.68%。

截至今年12月15日,郑铁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4740件,审结3952件,结案率达83.38%。其中,中院受理行政案件3162件,审结2612件,结案率82.61%。

案例

公布10起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涉多个政府部门

昨日,该院公布10起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涉及多个区政府及人社、住建、工商等职能部门。记者选取两例与市民关系密切的案件予以解读。

案例1

丈夫上班途中因车祸去世不被认定工伤,她把人社部门告了

新安县刘女士的丈夫3年前上班途中因为车祸去世,按说可以申请工伤,但当地人社部门以刘女士丈夫驾驶的是无证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女士不服,于近日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刘女士丈夫驾驶无证摩托车属于交通违法,但是否承担主要责任要看该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人社部门仅以驾驶无证摩托车为由,认定其应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证据不足。最终判决人社部门撤销决定书,重新认定。

案例2

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他把区政府告了

殷先生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房屋小院内搭建钢架结构玻璃棚,被市规划部门查处。由于殷先生没有停止施工,该部门一方面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和《自行拆除通知书》,一方面通知当地区政府组织拆除违建。随后,当地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殷家违规建筑实施拆除。殷先生之后把规划部门和区政府告上法庭。

郑铁中院审理认为,规划部门没有实施拆迁,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区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未送达强制拆除决定,违反相关程序,判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提醒,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文书,并告知相对人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及救济权利等事项。

问题

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是否必须出庭?

普通百姓在“民告官”案件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惑或存在一些误区,记者就此提问。

问题1

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是否必须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是新版《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李小山介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样看来,这条规定更多是倡议性而非强制性,老百姓对此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目前,郑铁两级法院也在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督促行政负责人出庭,由最初6.8%上升到目前28.6%。

问题2

行政诉讼中,出庭人员是否必须穿制服?

律师出庭要求穿律师袍,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出庭是不是也要穿制服?行政诉讼中,不少百姓就此提出异议。不穿制服,谁知道你是正式人员还是“临时工”?

对此,郑铁中院行政二庭副庭长赵艳解释,老百姓的疑惑其实是不必要的,法院开庭前会对出庭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确定其委托手续,至于是不是必须穿制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

问题3

行政诉讼不能调解?未必

行政诉讼是不是不能走调解之路?对此,李小山介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昨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医药公司诉工商部门的案件,就是郑州铁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来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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