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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法院:非法狩猎 家门口受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17  浏览次数:10747
核心提示:唐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因非法狩猎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姜燕

“我已深刻认识到非法狩猎行为的社会危害,承诺以后不再猎杀野生动物,积极改过自新,接受社会公众对我的监督。”3月15日,在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现场,被告人郭某在庭审现场做出郑重承诺。


(图为庭审现场)

2022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郭某等人在唐河县祁仪镇兴唐村利用电机、逆变器、电瓶、导电棍、铁丝等组成的自制电网进行狩猎,次日凌晨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后又在被告人郭某家中查获野兔、野猪肉等野生动物尸体,狩猎用的器具逆变器、升级版变频加强型地龙仪、自制电打鱼工具等各一套。经唐河县林业局鉴定,查获的野兔为草兔、野生动物尸块为野猪,均系“三有动物”。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曾在2021年12月24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2023年2月28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唐河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图为被告人作案工具)

唐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因非法狩猎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酌定对其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赔偿公共利益1220元上缴国库,且需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法官陈卓结合该案案情和近年来审理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珍贵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林木等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向旁听村民讲解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呼吁大家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绿色家园。村民们纷纷表示以后会引以为鉴,杜绝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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