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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的正当合法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30  浏览次数:35230
核心提示:公民诉讼代理,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公民诉讼代理主体资格合法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
公民诉讼代理,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
公民诉讼代理主体资格合法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5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现行民事诉讼法为第61条,下同,作者注)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解释》第86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解释》第8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解释》第8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的合法性,从理论到实务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我国的诉讼代理已逐步面向社会开放,并未实行职业垄断,具有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本国公民,依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均可成为诉讼代理的主体,参与到诉讼代理市场中去,从而使公民诉讼代理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名有份,公民诉讼代理具有法律所承认的准入资格。在法律实践工作中,许多高校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其中不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远远高于律师者。公民诉讼代理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体现,对便于当事人诉讼、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无疑具有独树一帜的积极意义。
公民诉讼代理收费完全合法
公民诉讼代理行为具有合同性和劳务性,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诉讼代理行为由宪法以及体现其分配原则的《民法典》、《劳动法》等加以规范和调整,任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都不可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及其取得劳动报酬权,不可否定公民诉讼代理的劳务性。公民诉讼代理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民法典》第928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诉讼代理,收取代理费用完全符合《民法典》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公民诉讼代理行为和制裁公民代理收费行为。
目前,一些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于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存有质疑,是由于这些人员未能全面理解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相关法律规范,未能纵深了解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的合法演变历程。
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合法虽属确定无疑,但是原《律师法》与原《民事诉讼法》、原《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矛盾,对此,国家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师法》,将《律师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种修改,无疑是为正常的公民代理给予了“正身”! 随着新的《律师法》的施行,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已经能够与律师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因此,公民诉讼代理收取代理费用完全合法!公民诉讼代理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诉讼代理队伍中的新生力量,其发展势不可挡!
走出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误区的对策
为了澄清涉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的错误认知,走出涉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误区,作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发力:
一、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者,有针对性的普及涉公民诉讼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人人全面领会、深刻理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为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设置非法障碍,在司法业务中,为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提供良好环境。
二、公民诉讼代理主体应当全面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遇到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的合法行为被非法干扰时,要心平气和地宣讲法规,理直气壮地阐明公民诉讼代理及收费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而真正实现准入资格合法、法律知识丰富、依法依规代理、名正言顺办案,为法律服务充分创造高质效、注入强劲正能量。
(作者简介:崔向东,国家一级律师,河南省商丘市法学理论研究院院长;王富兴,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法律服务工作者,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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