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电子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地市
地市

新乡一房地产公司夜间施工被处罚!公司申辩:夜间施工仅此一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5  浏览次数:16551
核心提示:河南商报记者 宋红胜日前,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新环罚决字〔2020〕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乡市昊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昊佳房地产)擅自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昊佳房地产位于新乡市卫滨区,铁道新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公司承建。今年3月2
河南商报记者 宋红胜

日前,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新环罚决字〔2020〕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乡市昊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昊佳房地产)擅自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昊佳房地产位于新乡市卫滨区,铁道新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公司承建。今年3月26日,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发现,该项目1号楼地基打桩作业时,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4月1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向昊佳房地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昊佳房地产对该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昊佳房地产未提出听证申请。

4月22日,昊佳房地产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铁道新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重点民生工程,有严格的竣工时间要求,由于疫情时间紧凑,仅此一日遇到了此问题,其他日都未发生,希望贵局给予市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协助,开通绿色通道,酌情免除对项目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昊佳房地产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南商报社 技术支持:顶端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18039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