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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 南召法院: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1  浏览次数:7108
核心提示: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张振丽7月29日,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宋某等17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多名被告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南召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经其朋友陈某介绍开始从事利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张振丽

7月29日,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宋某等17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多名被告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南召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经其朋友陈某介绍开始从事利用群众实名信息激活医保卡时进行支付宝拉新工作,每成功拉一个客户注册支付宝,从中获取10-50元不等利润,因支付宝拉新利润不高且听说激活医保卡能实名认证手机卡赚钱较快,何某在继续做支付宝拉新的同时经网络认识林某,通过林某及其上线郑某与某县医保局对接,以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当地医保电子激活项目,从中收取一个村组100元、拉新提成百分之四十的好处费。2021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听说何某及其妻子庞某做医保注册手机卡效益可观且不容易被发现,后宋某找到何某,何某纠集宋某并招录被告人邵某、宋某某等14人,以借用医保激活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空白手机卡进行实名注册而获利。经审计,何某、姚某等17人共计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

南召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等17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受医保部门委托给公民提供激活电子医保卡服务的便利,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用于空白手机号实名注册,并将实名注册的手机号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何某、崔某等17人有期徒刑五年、缓刑等刑罚,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规收集、获取、提供、出售个人信息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个人要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泄露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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