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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 妻子能否要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0  浏览次数:10417
核心提示: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通讯员张钦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能否主张返还?近日,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吴女士诉称,2009年1月与丈夫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和睦幸福。自2020年初,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张钦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能否主张返还?近日,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吴女士诉称,2009年1月与丈夫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和睦幸福。自2020年初,吴女士发觉丈夫言行异常,常常沉迷微信聊天,后吴女士发现丈夫多次赠与周女士数额较大财物,并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周女士返还受赠财物共计124678元。

唐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如下事实:陈先生与周女士因生意合作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其间陈先生多次赠与周女士手机、首饰等财物,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及法庭调查,最终认定合理财物金额为4929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陈先生对周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周女士应返还原告吴女士合理损失49292元。

在此法官提醒,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中陈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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