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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法院:17岁少年流窜作案偷盗电动车获刑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9902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亮犯罪时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在对被盗窃失主做出赔偿后,法院依法判决小亮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5000元。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高雁鸿

3月1日,南阳市宛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刑事案件。

被告人小亮(化名)出生于2006年,辍学无业,小亮伙同小强(另案处理)于2022年9月18日至2022年10月3日期间先后在南阳市高铁站停车场、南阳市某小区、南阳市某街道边等处实施5次电动车盗窃,盗窃车辆变卖后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0000余元。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一次实施盗窃,砸车玻璃盗取车内香烟两条、现金5000元。非法获利均被其用于日常开销花掉。

经了解,小亮系普通农村家庭子女,因父母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其初中便辍学进入社会,交友不慎,年少无知且缺乏法律意识。由于缺乏父母管教,小亮变得更加“社会”,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亮犯罪时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在对被盗窃失主做出赔偿后,法院依法判决小亮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5000元。

近年来,宛城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辍学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比非常大,呈现出“家长管不住、社会无人管、小小年纪便混迹社会”的特点。辍学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心性意志不坚定,自我控制能力薄弱,缺乏应有的理智,受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管教不当等因素影响,极易被物质享乐所诱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与家长关注、家庭教育有着很大的关系,很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过上更好的生活而奔波,却忽略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在未成年孩童心中,他们想要的“好生活”可能只是父母的陪伴、关心与正确引导,父母应该给予孩子足够多的陪伴与关爱,并引导其树立正确、向上的价值观,切莫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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