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电子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快消
快消

往胡辣汤里加罂粟,两人被判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7  浏览次数:13279
核心提示:6月15日,很多看到周口市委机关报《周口日报》的市民注意到,该报第三版右下角位置刊登一封公开道歉信。该信的落款者是一名叫杜某某的群众,原因是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而真诚悔过,向社会公开道歉。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进一步查询获悉,杜某


6月15日,很多看到周口市委机关报《周口日报》的市民注意到,该报第三版右下角位置刊登一封“公开道歉信”。该信的落款者是一名叫杜某某的群众,原因是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而真诚悔过,向社会公开道歉。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进一步查询获悉,杜某某之所以道歉,是被法院判决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消费者道歉,而且要连续道歉5个工作日。与杜某某一同被判刊登“公开道歉信”的,还有一名叫王某某的被告人,两人在销售胡辣汤料时添加使用了罂粟碱。对于法院的“这波操作”,很多网友点赞支持,表示就应该让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成为“人人喊打”的对象。


往胡辣汤里加罂粟,两人被判“公开道歉”

 刊登在《周口日报》上的“公开道歉信”显示,杜某某是周口太康县人,2018年,其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3月被商水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永不再犯。


为什么会刊登公开道歉信?到底做了什么事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很多网友对此表示关注。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通过有关渠道查询获悉,杜某某之所以登报公开道歉,是被商水县法院判决这么做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找到一则商水县法院“杜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在商水县东环路与丘生路交叉口附近经营胡辣汤店期间,使用添加罂粟的胡辣汤调料制作胡辣汤对外销售。经查证,杜某某在川汇区“某某大市场”内王某某处购买胡辣汤调料时,向王某某提供罂粟,由王某某帮助打磨成胡辣汤料。因此,杜某某、王某某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决书显示,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且两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且两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除此之外,两人还被判“连续五个工作日在周口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发出道歉函”,而道歉函的内容事先须由法院核定。于是,就有了《周口日报》刊登的道歉信。


法院判公开道歉,网友纷纷点赞

对于商水县法院的这份判决,很多网友点赞支持。“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利益,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所以执法、司法机关必须重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公开道歉的做法非常好,就应该起到教训、反省、警示的作用,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不再触犯。”网友们表示。


“比单纯的判刑、罚款效果好,对于商人来说,信誉最重要。”“公开道歉有威慑力。”“希望这封道歉信成为食品违法的警示牌,让更多的食品从业者看到。”网友们纷纷议论。


对此,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了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超。据其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被告人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还要承担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责任。


 “对比以往食品违法案例,我们常见的做法是判处刑期和罚金,很少见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公开道歉的。所以我觉得这是司法领域的一种进步,公开道歉信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承诺性约束,又是对其他从业者的震慑性警示,这种做法值得推广、借鉴。”李永超说。

记者查阅判决书看到,本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商水县检察院”,要求杜某某、王某某在周口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商水县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类似案例,近两年时有出现

●2018年7月,由于黄某在售卖的油条中铝超标,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5万元。

●2018年9月,江苏泰州个体卤菜经营者李某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松香去毛,被泰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通过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曾在其卤菜摊点消费的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


●2019年5月,张某某、姚某某因在山东省平度市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法院判处在全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于扬 李玉坤/文图
编辑:河南商报 郭爽
来源:大河报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河南商报社 技术支持:顶端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18039799号